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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課程修習規定  |  校外英語文能力檢定考試抵免作業規定  |  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實施辦法

    校外英檢考試實施辦法流程圖

 

   英文課程修習規定

   

◎舊制英語聽力與生活英語修習替代方案

入學學年度

原應修習相關課程

替代方案課程

九十三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

凡同時缺「英語聽力」與「生活英語」者

(含未曾修習或曾修習成績不及格)

以新制科目「英語聽力與口語」()()()()任選其二來充抵。但不得以重修二次同級同科目之新制英語課程來替代舊制不同之英語課程(如說明)

 

   說明:「中級英語聽力與口語(一) 」 與「中高級英語聽力與口語(一) 」屬同級之科目,
              不能同時充抵「英語聽力」及「生活英語」。僅缺「英語聽力」或「生活英語」之一者,
              可以以「英語聽力與口語」(一)或(二)或(三)或(四)任一種來替代。

◎本校聽障生抵修英語聽力課程規定

入學學年度

原應修聽力相關課程

改修課程

93學年前

「生活英語」(1學分)

「英語聽力」(1學分)

1門英文類(2學分)或2門新制「英文閱讀與寫作」

 (1學分)課程

94學年後

4門「英語聽力與口語」

(各1學分,共4學分)

通識教育中心所開之「達雅課程」(共4學分)

 

◎本校英語畢業門檻通過分數標準
   1.94學年之後入學新生皆須參加全民英檢中級初試(GEPT)測驗,測驗及格分數為70分。
      (附件一、校外英語能力檢定考試實施辦法, 附件二、校外英檢考試實施辦法流程圖)
   2.聽障生因其特殊狀況可免考聽力測驗部分,總分以閱讀測驗得分乘以2以決定英語文能力檢定

   是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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