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本會議分下列兩種: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由委員會召集,應於大會前十五日通知。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員大會,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要求或委員會函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於會期前公
佈。
二、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通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
議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委員之除名。
三、財產之處分。
四、本會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委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人數一半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投票決定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二十四條: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用書面,由本人簽字蓋章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惟一
會員代表一人為限。 |